主持人資格

申請本委員會研究倫理審查之<計畫主持人資格>,敬請留意。

申請機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、研究人員,具有專門學識與研究經驗,且有具體研究成績,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:
1.助理教授級以上人員。
2.具博士學位之專任教學或研究人員。
3.擔任講師職務四年以上,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或
專利技術報告專書者。
4.研究機構副研究員、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。
5.於教學醫院或研究機構擔任主治醫師二年以上或獲碩士學位從事

研究工作四年以上,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。

具有前項計畫主持人資格,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,得由原任職機構提出申請。

附註:碩博士生論文或國科會大專生計劃須以指導教授名義送審。